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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4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受訓人員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應於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或其他指定處
所集中住宿,且未經准假不得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