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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9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得依第九點規定召集人員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