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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16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為使協助機關落實適才適用,第十六點規定必要時得提供受訓人員考核資料,供機關
人員運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