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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15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為公平、公正辦理成績考核,第十五點規定辦理成績考核人員,於兼具本點身分時,
應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