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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12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須依第十二點規定,加計扣減相關分數後,依規定陳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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