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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一、明定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出示之文件及進入檔案應用處所前身分之核對。 二、明定檔案交付申請人之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