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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一、明定本分署受理檔案應用申請之審核流程及准駁期限。 二、明定檔案應用准駁通知書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