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教輔人員能夠立即處理並通報,爰訂定第六 點說明之。 二、為妥善處理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事,訂定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詳述通報流程 、紀錄及佐證資料蒐集、外部資源運用等。 三、為即時導正受訓人員行為,第六點第四款要求實習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有實習訓 練成績不合格之虞時,應進行會談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