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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4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第四點闡明輔導業務之各項工作項目。
二、第四點第一款分述於品德素養,應就觀念、操守、性情、才能及生活方面切入進
行輔導。
三、第四點第二款分述於訓練課程,應就課程學習、輔導紀錄方面,了解受訓人員上
課表現、作業書寫狀況,並進行紀錄與輔導。
四、第四點第三款規定,於身心適應部分,應觀察受訓人員身心狀況,並予必要協助
,以即時導正偏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