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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9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為確實管控本署進出人員,第九點第一款明定會客來賓換證手續說明及開放會客
    之場所。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以培訓課程為優先,為防止會客影響人員研習,第九點第
    二款規定開放會客之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