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 一、本署之網、籃球場、體技場(含健身區)為公共使用空間,惟部分課程可能使用
前揭場地,第八點第一款說明場地使用時間規範及注意事項。
二、為減少受訓人員於運動期間可能造成之運動傷害,第八點第二款說明運動前應注
意熱身。
三、為延長健身器材使用壽命,並維持整潔,第八點第三款說明健身器材使用規範。
四、本署為辦公行政大樓,為維持辦公環境秩序,第八點第四款說明進出辦公區禮節
規定。
五、本署設有電梯二架,為保障有需求之人員使用權益,第八點第五款規定行政大樓
電梯使用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