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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8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署之網、籃球場、體技場(含健身區)為公共使用空間,惟部分課程可能使用
    前揭場地,第八點第一款說明場地使用時間規範及注意事項。
二、為減少受訓人員於運動期間可能造成之運動傷害,第八點第二款說明運動前應注
    意熱身。
三、為延長健身器材使用壽命,並維持整潔,第八點第三款說明健身器材使用規範。
四、本署為辦公行政大樓,為維持辦公環境秩序,第八點第四款說明進出辦公區禮節
    規定。
五、本署設有電梯二架,為保障有需求之人員使用權益,第八點第五款規定行政大樓
    電梯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