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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5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受訓人員須依指定之分配使用寢室及寢室設備。
二、第五點第二款說明寢室打掃規定。
三、第五點第三款說明寢室內務規範。
四、第五點第四款說明書架擺放規定。
五、為維護宿舍安全、整潔,第五點第五款說明離開寢室之內務規定。
六、為維護宿舍用電安全,第五點第六款說明寢室內電器使用規範。
七、考量宿舍為公共生活空間,為維護寢室區安寧,第五點第七款規定寢室區禁用特
    定電器時段。
八、為維護寢室區安寧,第五點第八款規範寢室區之文康室使用時段規範。
九、為維持冰箱存置空間整潔,防止滋生病菌,第五點第九款說明文康室冰箱使用規
    範。
十、為落實寢室區秩序及整潔,第五點第十款律定寢室區禁止事項。
十一、寢室為公共生活空間,為避免影響其他使用者,第五點第十一款規範寢室區著
      衣規定。
十二、為避免不同性別混雜造成疑慮,第五點第十二款規範不同性別寢室分流。
十三、第五點第十三款說明洗衣規範。
十四、為維護寢室區整潔,第五點第十四款說明晾衣規範。
十五、為使寢室區人員擁有乾淨舒適之生活空間,第五點第十五款規定寢室內務檢查
      ,檢查結果並得列入平時考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