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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務部得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
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然倘遇受調查對象不便或不能到場之情形(例如
遠在國外、年歲已高不宜遠行等情形),依現今網路科技發展,如改以視訊方式辦理
,其效果亦與親自到場無異,爰予明定,以補充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