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1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參酌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十九條、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明定
案件相關人員之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