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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0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及行政不法案件因年代久遠,相關事證調查須耗費相當時間
及人力,並進行研究,案件處理期間自不宜過短,爰明定審查會之處理期間為一年,
必要時最長得延長一年,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