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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一、為期審查會具中立客觀、公平公正、專業及多元性,爰於第一項明定審查會之組
    成、委員資格及遴聘,除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應
    由各有關機關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代表出任,共同參與平復案
    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為使審查會超然中立,不受政黨介入影響,第二項明定審查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
    外,依法行使職權,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三、為落實性別平等,第三項明定審查會委員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第四項明定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審查會委員資訊應公開透明,爰第五項明定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