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法務部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平復司法不法及行 政不法公告之應記載事項,並應刊登於政府公報周知全國。 二、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第一款規定,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作成 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之公告,應副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爰明定於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