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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7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為期審議結果公開透明,可接受社會檢驗,並保障人民權益,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第
二十三條決議不受理、第二十四條決議駁回及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決議確認不法之結
果作成處分書,公開於法務部網站,並應送達申請人、權利受損之人或其家屬,爰為
本條規定。另審查會如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職權案件終結者,因屬機關內部職權調
查且認定不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尚無對外作成處分書之必要,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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