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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5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審查會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職權案件,
經審查後認為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以停止職權
調查,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