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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審 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命迴避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