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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參酌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及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明定審查會委員親自出席義務及得以視訊方式
參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