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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務部申請閱卷及法
務部得例外拒絕閱卷、酌收費用之規定。另第四項規定之收費,係依「法務部及所屬
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規定辦理,併予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