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 物時,勢必影響物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明定其實施應符合比例原則 。另有關比例原則之內涵,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各款規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