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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
物時,勢必影響物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明定其實施應符合比例原則
。另有關比例原則之內涵,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各款規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