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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評估小組會議之開會人數、決議程序、迴避事由及討論、表決之方式,宜有明確規範
以資依循,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