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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評估小組之職掌,主要係就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關於執行方式之擇定 、變更,以及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定期評估協助提供意見,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