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2:3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4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為明確規範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卷證開示時,所應遵循之程序
,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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