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 ,於檢察官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攝影,無代理人或代理 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亦應分別準用本 規則關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或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俾利實務依循,爰 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