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明確免收費 用範圍。
有關義務辯護部分因具公益性質,爰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 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本條所稱義務辯護人係 指審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指定之律師,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