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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4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有關攝影、電子掃描費部分,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
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三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