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1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為明定付與被告卷證影本案件之影本簽收、身分核對、向於矯正機關之被告送達及收
款等事項,俾利實務運作,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