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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1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為明定付與被告卷證影本案件之影本簽收、身分核對、向於矯正機關之被告送達及收 款等事項,俾利實務運作,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