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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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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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3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為配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關於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檢察官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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