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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按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涉及對其身體自由之限制,一旦國家刑罰權之順利
行使獲得確保,即不得再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以維護人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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