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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不僅限制其身體自由,並易造成名譽損害,故執行人
員依規定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時,對於其身體及名譽,應為特別維護,爰為
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