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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各款所列情形,為確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之秩序與安
全,得加具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爰為本條規定。另合併使
用前揭戒具時,應遵守成年與少年分離原則,例如成人與少年不得聯鎖,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