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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按使用戒具之目的,在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順利行使,因此不得作為懲罰之方法;又為
維護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剛分娩完之婦女之身心健康,不應對其使用戒具。另對
於少年使用戒具應注意保護其健全之自我成長,考量少年年齡、心智發展狀態、尊嚴
需求,及符合身體束縛之最後手段性等意旨;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執行同行
、協尋或護送職務時使用戒具,亦涉及對其身體自由之限制,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綜上,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