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使用戒具之目的,在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順利行使,因此不得作為懲罰之方法;又為 維護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剛分娩完之婦女之身心健康,不應對其使用戒具。另對 於少年使用戒具應注意保護其健全之自我成長,考量少年年齡、心智發展狀態、尊嚴 需求,及符合身體束縛之最後手段性等意旨;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執行同行 、協尋或護送職務時使用戒具,亦涉及對其身體自由之限制,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綜上,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