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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9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一、依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另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文
    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陳情案件如涉內容複雜或需函請相關機關回覆者,無法於三十日辦結,應陳報長
    官核定專案處理,並依陳報所定期限辦理完畢。
三、案件超過三十日未能結案,應預先告知陳情人理由,並請陳情人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