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另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文 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陳情案件如涉內容複雜或需函請相關機關回覆者,無法於三十日辦結,應陳報長 官核定專案處理,並依陳報所定期限辦理完畢。 三、案件超過三十日未能結案,應預先告知陳情人理由,並請陳情人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