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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8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本點明定人民陳情案件如另涉及人民相關法律權益,應予告知,使陳情人不致延誤或
錯失其他救濟機會,以維護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