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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6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本點明定相關陳情回復應予具名或載明聯絡方式,俾利陳情人後續聯絡或陳情疏處人
員予以詳細說明,陳情案件若遇有特殊情事,得依案件情節認定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