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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人民陳情事項,如涉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目的
,本所不予說明或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