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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3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一、本點明定人民陳情之受理及處理方式。
二、第一款規範書面陳情方式。
三、第二款規範陳情人親至本所陳情及處理方式。
四、第三款規範多人陳情或團體陳情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