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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0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1.相關陳情案件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範,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 登記,以利查考。 2.如匿名檢舉所附事證明確,本所得逕為調查處理,以補內部行政督導之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