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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為符合少年矯正學校之實務運作,第五款增列無線電通訊機及告警設備之使用、
    訓練及保管。所稱「告警設備」係指矯正機關用以告示、警戒、通知機關之勤務
    中心、警備中心或中央台,以因應突發狀況之設備。例如矯正機關運用之警鈴、
    報告燈、告警壓扣裝置、警民連線裝置等設備。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本條規定矯正學校警衛隊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