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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8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學生物品、金錢保管及名籍簿編製,由總務單位移至學生事務處承接,爰第三款 移列第六條第十款;第四款移列第六條第十一款。 二、修正第五款至第九款款次。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本條規定矯正學校總務處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