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條文第五款併入第二款;第七款併入第六款並調整款次。 二、調整現行條文第八款及第九款款次。 三、學生物品、金錢保管及名籍簿編製,由總務單位移至學生事務處承接,爰新增第 八款。 四、調整現行條文第十款款次。
本條規定矯正學校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