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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現行條文第五款併入第二款;第七款併入第六款並調整款次。
二、調整現行條文第八款及第九款款次。
三、學生物品、金錢保管及名籍簿編製,由總務單位移至學生事務處承接,爰新增第
    八款。
四、調整現行條文第十款款次。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本條規定矯正學校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