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 一、修正第二款文字,按教育部推行之校園健康促進計畫,強化學生健康促進概念、
培養良好的健康習慣,並落實日常生活中健康行為的實踐力。為使學生學習多面
向,提供健康相關知能,增加學生對於自身健康的應變能力,另增衛生教育,爰
第二款將健康諮詢酌修為「健康促進」。
二、刪除第四款「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等文字。
三、第一款之衛生設施之清潔檢查已包含病舍管理,爰刪除第六款。
四、修正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款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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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本條規定矯正學校醫護室掌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