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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4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明定本分署各單位複製監視系統影像應敘明理由及用途,另行簽報首長核准。所擷取
之畫面內容比照「事務管理手冊」文書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