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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案件於起訴後,既已繫屬法院審理中,對於案件之證物處理自當依法院之訴訟指揮, 故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法院之裁定,不得為之,爰訂定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