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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款第二級毒品之罌
    粟、罌粟草、古柯、古柯葉、大麻、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計八種,依法務
    部頒定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由法務部調查局保管,而其
    他毒品則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辦理扣案毒品保管及處理
    作業流程」,由各地方檢察署保管之。
二、扣案毒品於銷燬前之保管事宜亦仍須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