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扣案毒品銷燬處理程序之說明如下:
一、扣案毒品為偵辦案件之重要原始證據,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即進行銷燬作業,須避
    免日後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就扣案毒品是否確實為管制之毒品有所爭執,宜給予
    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以杜絕爭議,爰訂定第一款。
二、審酌現今毒品保管及銷燬實務,係由各地方檢察署或由各地方檢察署委託其他地
    方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辦理之,考量各地方檢察署之地緣因素及辦理銷燬事宜
    之彈性,爰訂定第二款。
三、辦理扣案毒品銷燬,應查核欲銷燬之毒品品項、數量是否相符,並應函報高檢署
    或金門高分檢署核准,以免有誤為銷燬之情事,爰訂定第三款。
四、扣案毒品銷燬之過程,應由第二款辦理銷燬之機關全程錄音錄影,銷燬後應檢具
    銷燬紀錄、照片及錄影光碟(一式三份),由移送機關、檢察官留存及函報高檢
    署或金門高分檢署備查,以避免日後爭議,爰訂定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