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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7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二、第一款規定本署相關業務組認為申訴人申訴有理由者,除應依其請求作成決定或
    執行,仍應將其處理結果通知申訴審議小組,由審議小組準用本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六款為不受理決定。
三、本署相關業務組不依申訴人之請求作成決定或執行時,應彙整該申訴事件之相關
    文件及說明書,提報審議小組,參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及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明定本署相關業務組審查申訴事件之期限。